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钜盛华)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钜盛华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,下同)第四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钜盛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。钜盛华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李剑龙作为钜盛华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未能保证钜盛华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,下同)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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